海納百川》政治人物的助理加班費爭議知多少(季節)
2024年參選立委的於美人被當初的助理指控欠加班費,究竟勞基法的基本規定合理嗎?(圖/中時資料照)
2024年參選立委的於美人被當初的助理指控欠加班費,鏡週刊報導指出,幕僚們在選舉期間至少連續上班7天50次、最高連續上班28天,月均加班80小時;於美人律師則強調,每月給付工資已包含執行競選期間一切工時,且於在選後還個別給付離職金,已能補償選舉期間辛勞,因此不同意再付加班費。到底於美人的處理方是否有問題,以下簡單從勞基法的基本規定去分析。
首先,雖然在臺灣很常聽到「責任制」一詞,但法律上只有被政府公告適用責任制的工作纔可以適用,而民意代表的助理或參選人的助理並未獲得政府授權適用責任制,必須適用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
而勞基法當中對勞工最基本的保障,包括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如果加班,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休假部分,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爲例假,1日爲休息日,且除少數政府公告之工作外,其餘工作不能要求勞工連續上班超過6天。
因此很明顯的,不管是連續上班28天或月均加班80小時,都已嚴重違反勞基法保障勞工避免過勞的規定,這不是用給的薪水待遇夠高就可以合法化或正當化的。
但如果硬要算,到底給出怎樣的薪水纔有可能算是包含了應給的加班費呢?目前最低工資是月薪27470元,爲方便計算以月薪28800算,這樣子除以30天、每天8小時之後,原本的時薪是每小時120元(是的,月薪制勞工換算後的時薪其實是比時薪制低的,但好處就是放假日有薪水),那麼如果單月加班40或80小時,應該領到多少加班費呢?
基本上,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要給付1又1/3小時的薪水,第3小時起每小時要給付1又2/3小時的薪水,以單月加班40小時計算,假設分成20天每天加班2小時,則加班費共爲160*2*20=6400元,加上原本的薪水則每個月應該勞工35200元。
而倘若是單月加班80小時,假設分成20天每天加班4小時,則加班費每天前兩小時的部分共爲160*2*20=6400元,每天后兩小時的部分共爲200*2*20=8000元,加上原本的薪水則每個月應該勞工43200元。
而根據於美人發出的聲明,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之4名競選團隊成員,每月薪資爲新臺幣7萬元、4.5萬元、4.2萬元及4萬元整,則顯然有1到2人並未拿到應有的金額,當然會感到不滿。
當然或許有些人會說,選舉或政治工作不比一般上班族,本來就很難做到完全遵守勞基法,但這其實都是不肖政治人物壓榨勞工的藉口,正常來講,一個參選人或民意代表,不可能只聘1位助理,而勞基法從未要求老闆所聘的每位員工上班時間和日子都必須一樣。換句話說,可以一位助理每天9到17點上班,另一位每天13-22點上班,然後一位週一到週五上班,另一位週三到週日上班,這樣子的話,只要聘3位助理,就能確保週一到週日從早到晚隨時都會至少1位助理上班,怎麼不可行?又有什麼理由非要強迫特定一位助理從早到晚都要工作不能休息呢?
當然參選人有可能財力比較拮据,但如果是現任的民意代表就不一樣了,以臺北市議員爲例,每個月國家補助每位議員24萬元的助理費,給一位助理月薪4萬的話,仍可聘請6位助理(更別說實際上常常一位助理拿不到4萬,那就可聘更多人),所以錯開每個人的工作日和時段後,基本上可做到隨時都有2位助理上班,更完全沒有理由違法強迫助理超時加班。
民意代表,理論上應該爲民喉舌、打擊不法,如果自己帶頭淪爲違法壓榨助理的慣老闆,還能奢望這樣的人會捍衛勞工權益嗎?任何一個違法壓榨助理的政治人物,都不值得勞工支持,今天他可以爲了省自己的錢壓榨自己的勞工,改天難道不會爲了賺金主的政治獻金幫着金主或修法或包庇金主對員工的壓榨嗎?提升臺灣勞權,就從帶頭淘汰慣老闆的政客們做起。
(作者爲新黨輿情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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