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女孩體育課期間猝死,誰擔責?法院判了

來源:直播海南

如果學校體育課發生學生猝死事件,學校、保險公司、家長,到底誰會爲學生猝死而擔責呢?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起女孩體育課猝死的案件,爲學校、家長、保險公司劃分具體責任。

近期,瓊中某校九年級某班在學校操場上體育課,體育老師王某組織學生進行熱身,後分組進行蘿蔔蹲遊戲,輸的學生不定時罰跑400米。小林(女)所在小組輸掉遊戲,被罰跑400米。罰跑途中,小林在無人觸碰的情況下突然暈倒在跑道上。附近同學立刻呼喊王老師,王某來到小林身邊,通過按壓虎口和人中等方式進行緊急施救,並立即將此事電話告知班主任。校醫也趕到操場對小林心肺復甦及人工呼吸急救。

期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後120急救中心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現場救治,將小林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診斷爲心源性猝死。

瓊中教育局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校方責任保險協議》,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小林所在學校是被投保方此次意外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林某和陳某將學校訴至法院,保險公司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瓊中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賠償小林父母34萬餘元,小林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學校當日體育課的內容,活動劇烈程度較弱,並非與小林的年齡與體能不符,風險程度極低。母親陳某亦表明小林不存在其他疾病或不宜參加活動的特殊體質,僅是低血糖,因此學校的體育教學活動不存在過錯。

因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而死亡,其個人身體原因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學校除去正常反應的時間,搶救應對措施不足是次要原因。學校舉辦體育教學活動並無不妥,該行爲不存在過錯,不能因噎廢食,不應迫使教育機構因爲顧慮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而不進行正常的體育教學活動。

小林的死亡對林某和陳某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應予以充分的精神撫慰。林某和陳某請求學校按照《校方責任保險協議》約定的保險限額頂額(40萬元)賠償,予以照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