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買地17年才能動工 金管會開罰100萬、禁止不動產投資

宏泰人壽投資不動產卻違反即時利用爲限規定,遭金管會開罰100萬元,且限制不得再新增不動產投資。(圖/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宏泰人壽投資不動產卻違反即時利用爲限規定,買土地預計17年才能開始動工,金管會過去已要求該公司1年內必須積極處分,卻未有積極動作,且是今年查到第4筆違反不合法令規法的土地,因此金管會宣佈開罰100萬元外,同時也限制不得再新增不動產投資。

宏泰人壽在2010年投資淡海新市鎮土地,不過卻要等到2027年才能拿到建照執照,因此違反「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爲限」規定,壽險業投資不動產必須2年內即時運用,並有收益,若無法期限內達到最低投報率要求,必須向保險局申請延長開發時間,不過保險局可視情況不準、開罰或要求出售合規的不動產。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宏泰人壽投資淡海新市鎮的土地,不過一直未能開始動工,預計在2027年才能取得建照,而金管會其實在2017年11月28日就函示宏泰人壽在1年內處分,但宏泰人壽並未有積極作爲,不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且違規情節嚴重

顧立雄進一步指出,宏泰人壽今年以來已經是第4次被查到投資不動產,違反「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爲限」規定,因此除了開罰100萬元之外,同時也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而已取得建照之在建工程除外;待相關不動產投資情形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才能恢復辦理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公衆資金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爲限」的規定,以保障衆多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