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立法有12大突出亮點
《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4年11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共七章、60條,主要規定了市場環境、要素保障、政務服務、法治保障、監督獎懲等內容。與之前全國各地已出臺的27個省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比,湖南的《條例》處於全國一流水平,至少有以下12個方面外省所沒有的突出亮點:
1、採取有力措施反平臺資本壟斷。
在全國率先規定,“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的監管,建立健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和機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依法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爲。同時,規定了較爲嚴厲的罰則:“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將招商引資紅線納入立法。
按照國務院最新的相關要求,全國首次將招商引資的4條紅線寫入條例。明確提出,“嚴禁違法違規給予財政、稅費、用地等政策優惠行爲......,不得采取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行爲,不得突破資源環境制度和政策規定,不得違規舉債”。
3、規範和提升中介服務有新招。
針對各市州、項目單位普遍詬病的中介服務質量差、轉嫁費用負擔、施工圖“異地審圖”等問題,我們在全國率先提出3項新招:(1)“對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成果實行質量評價,並在一體化政務服務等平臺定期公佈評價結果”。此條款將有效推動中介機構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2)“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中介機構並支付費用”。也就是不得向市場主體轉嫁費用負擔。(3)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堅持便民、就近原則,鼓勵中介服務機構上門服務。除涉及區域佈局的重大項目或者技術特別複雜的項目外,一般不得要求接受異地評估、異地審圖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此條,直指我省施工圖審查亂象,此次立法可以說是釜底抽薪式予以根治。
4、堅決樹立政府信用平臺權威性。
目前,除了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外,非政府信用平臺也比較火爆,但也存在一些亂象,給相關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爲此,我們在全國率先規定:“非政府信用平臺應當根據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發佈的相關信息,及時更新涉及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不一致時,不得以非政府信用平臺發佈的信息作爲限制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依據。非政府信用平臺信息發佈不及時、不完整、不正確的,市場主體可以向省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投訴。省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相關平臺限期整改。”
5、從嚴從重整治政府失信行爲。
建立健全違約失信投訴制度,將政府違約失信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同時,我們在全國率先規定:“對違約失信的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有權機關可以採取限制各類政府資金支持、限制各類融資項目推薦、限制申請扶持政策、取消評優評先、限制進行政府採購、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等懲戒措施”。
6、通過立法從源頭上防範化解政府債務。
防範化解政府債務的相關要求散落在國家有關文件中,我們從立法上予以固化,在全國率先規定:“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或貨物、服務等政府採購,沒有預算和落實資金來源的,不得開工、採購,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墊資建設或服務”。
7、用硬招治理新官不理舊賬。
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範化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加大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爲由,拒絕或者延遲支付市場主體賬款”;特別是,在全國率先規定:“對歷史形成的無分歧拖欠賬款和經過司法裁判無異議的賬款,應當制定償還計劃並嚴格執行,同級、上級人民政府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歷史遺留的政策承諾問題,要求採取履行承諾、兌現政策、補償損失、補辦手續等方式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特別是,在全國率先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爲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當年不得給予獎勵,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職晉級”等剛性舉措。
8、強化政策一致性評估和政策穩定性。
在全國率先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納入立法。明確要求,“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應當進行科學性、合法性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加強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確保各項規定銜接、協調”。同時,對可能增加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設置不低於一個月的過渡期。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施行後應當保持合理的穩定性,非必要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向社會公告,對因政策調整造成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損的,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補償。
9、全面創新法治保障機制。
在全國率先提出3個方面制度創新:(1)執法檢查,掃碼留痕。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進入企業開展執法檢查前掃描“湖南營商碼”進行檢查登記,並將行政執法檢查的過程、結果等信息進行記錄,主動接受被檢查對象的評價和監督。同時,省司法廳開展行政執法聯網監督。今後,執法檢查不掃碼,就是執法犯法。(2)對停產停業實行提級管理。《條例》規定,一般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確需採取的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並書面報上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3)對年度執法檢查數量作出嚴格限定。爲從根本上整治多頭檢查、重複檢查,《條例》規定,除特殊情形外(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國家、省人民政府臨時開展的執法檢查),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的行政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嚴格控制次數,一年內檢查次數超過兩次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10、對涉企調研考察進行嚴格規範。
近年來,涉企調研、考察、參觀、學習等逐漸增多,企業不勝其煩。特別是一些知名企業,有的一年接待100多次,多的超過200次,企業爲此不得不成立專門部門負責相關工作。針對這一問題,也是爲了將“踐行無事不擾、有求必應的服務理念”落到實處,我們在全國率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赴企業開展學習、參觀、考察、調研等活動,應當徵得企業同意”。
11、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的問責問效職能。
爲充分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我們在全國率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組織代表視察、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方式,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爲此,我們也與省人大作了銜接,下一步擬將《條例》規定的任務清單化,細化年度目標任務,壓緊壓實責任,相關工作進展定期向省人大彙報,工作不利的部門要接受省人大質詢。
12、通過立法強化優化系統機構建設。
再好的條例也需要相應機構和人員來抓落實。爲此,《條例》明確規定,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機構和人員配置,保障工作經費”。這將有力有效推動《條例》及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的貫徹執行和落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