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王傅崐萁炒股,犯了什麼罪?
2000年,臺北地檢署起訴傅崐萁炒股案,昨(14)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法院認定傅崐萁跟其他被告在1997、98年間,向金主借貸取得資金後,以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手法,炒作華隆等4家公司股票。
那麼,什麼是炒股?炒股又犯了什麼罪呢?
炒股的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又稱爲「反操縱條款」,目的在防止人爲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
立法者希望透過這個規定,健全證券交易市場機能,維持市場秩序,以保護投資大衆。
條文舉了5個禁止的行爲樣態,加上1個概括條款。違反的話,依照現行第171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20多年前的刑度是7年以下)
如果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的話,刑度再提高,從7年起跳,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億元以下罰金。
以下我們來介紹3到7款的行爲態樣,包括:約定相對買賣、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散佈流言跟概括條款。
第3款:約定相對買賣
「意圖擡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爲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爲。」這款禁止的炒作手法是,炒手爲了擡高或壓低某支股票價額,和其他人約定好以某個價格同時買進、賣出。當一方出售時、一方就買入,用這樣的方式來擡高或壓低股價。
第4款:高買低賣
「意圖擡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這款禁止的炒作手法是,炒手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產生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的疑慮。比如收盤前拉擡或壓低尾盤價、開盤前拉擡或壓低開盤價、盤中拉擡或壓低交易價格等,都可能會影響股價。
第5款:相對成交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這款禁止的炒作手法是和第3款有點不同,炒手不是爲了擡高或壓低股價,而是爲了營造出某支股票交易很活絡的假象,因此左手賣出、右手買入,這種情況稱爲相對成交,或者沖洗買賣。
▲ 5月14日傅崐萁在記者會鞠躬道歉。(圖/記者屠惠剛攝)
第6款:散佈流言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
這款禁止炒手透過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來影響股價。
第7款:其他直接或間接的操作行爲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爲。」
最後一款是爲了怕掛一漏萬,納入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股價的操縱行爲,是概括條款。
傅崐萁用了哪幾種手法?
依照高院更3審判決書,傅崐萁向金主借款數億元,透過收盤前拉擡或壓低尾盤價、開盤前拉擡或壓低開盤價、盤中拉擡或壓低交易價格,以及相對成交等四種樣態來炒作。
對照到上面的禁止的規定,就是高買低賣跟相對成交。
(編按:傅崐萁炒股案最高法院新聞稿;判決全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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