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新車退稅調整 ! 舊車要出廠10年以上才適用
▲中古車換新車,今年5月後,要出廠10年以上的老車纔有退貨物稅優惠(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庫)
汽車汰舊換新可退貨物稅,先前修法再延5年,但財政部今(7)日公佈修正辦法,可申請退稅的中古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爲10年以上適用,不過有刪除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限制;而今年1月8日起至本年5月2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的中古車換新,仍可適用6年以上的規定。
今年5月26日修正公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財政部依據該條文第5項授權規定,會銜經濟部於今(7)日修正發佈「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修正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爲10年以上及刪除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限制等規定;而且由於國人使用車輛多以家庭爲單位,配偶雙方均爲家庭成員核心,增訂配偶持有中古汽、機車的期間可合併計算。
另外,爲鼓勵民衆車輛汰舊換新及兼顧新舊法銜接,增訂自今年1月8日起至本年5月27日止(本條文修正生效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的中古汽車,且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爲簡政便民,也增訂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以線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並修正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另增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可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由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的車主。
財政部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本條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部指出,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符合本條文修正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於本辦法發佈生效日以後始得據以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如適用上開申請期間規定,恐將因其申請期間縮短而致權益受損,爰有關是類案件申請期間規定自本辦法修正發佈生效日(110年7月9 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