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駕駛14天酒駕3次!一查還有2次前科 繳42萬罰金躲過苦牢
60歲的張姓男子今年6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親戚家喝酒,結束後開車返家被警方攔查,同年7月1日、5日分別又因酒駕被抓。由於張男先前有兩次酒駕被判刑確定的案件,臺北地檢署起訴後,建議法官加重其刑;不過,臺北地院法官就這3次行爲,依法各判他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期爲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
▲張男14天內就被抓到3次酒駕。(示意圖/123RF,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檢方強調,張男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2015年間被基隆地院判刑4月,並於2016年5月30日執行完畢,接着又在2018年間再犯,被士林地院判刑5月,直到今年2月13日才執行完畢,沒想到他完全沒有記取教訓,今年6月22日上午11時許前往位於新北市青峰路的親戚家,喝完酒之後隨即開車上路,不到1小時就被警員攔檢,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
張男2019年7月1日下午4時許在家飲酒,喝完之後再度酒駕上路,直到同日晚間11時許纔在新北市被警員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4毫克;同年同月5日上午11時許他又在家中喝酒並開着小貨車外出,在外逛了5個多小時,最後於新北市北宜路二段及中生路口遇到攔查,這次測得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
▲檢方認爲張男酒駕再犯的頻率太高,希望法官能加重量刑。(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檢方認爲,張男多次酒駕被抓,應該知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就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卻還是不肯悔改,短短14天內就被抓到3次酒駕,因此希望法官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衡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不過,臺北地院法官考量到張男的生活狀況,加上他到案後也坦承不諱,上述3次行爲的確屬於累犯,因此依法各判處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期爲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
►生火了!連我媽都用到發光
●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