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捷運伸鹹豬腳! 男子對鄰座女子磨腿抓手
25歲陳姓男子,搭乘機場捷運時,竟對鄰座的甲女先以腿部磨蹭其腿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市龜山區機場捷運驚傳性騷擾案件!25歲陳姓男子,搭乘機場捷運時,竟對鄰座的甲女先以腿部磨蹭其腿部,進而企圖抓握甲女手臂等隱私部位。甲女連忙閃躲,陳男僅觸碰到甲女的外套,事後甲女報警將陳男送辦。法院審理後陳男被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需接受10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並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甲女素不相識,於民國113年1月14日19時許,於桃園市龜山區搭乘機場捷運時,適與甲女坐在相鄰座位,詎陳男竟接續以其腿部磨蹭甲女腿部,又試圖抓握甲女之手臂等隱私部位,但因甲女閃躲,陳男僅能摸到甲女之外套,以此方式對甲女爲性騷擾得逞。
法院審酌被告與甲女素不相識,竟不知尊重異性及人性基本尊嚴,僅爲滿足一己私慾,乘告訴人不及防備之際爲性騷擾行爲,侵害告訴人之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法益,所爲實應非難,被告雖坦承犯行,深感悔意,然因告訴人未到庭,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儘管陳男坦承犯行,表示深感悔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法院考量,陳男年紀甚輕,念其因短於思慮,誤蹈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堪信其悔意甚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陳男需接受10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並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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