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 走私胎盤素、美白針 工人判2月

基隆港1名遊姓貨櫃碼頭工人去年5月與大陸籍張姓船員合作走私胎盤素等藥品,張男購買藥品交付遊男後,遊男先藏在候工室經過3天才取藥,但仍被員警查獲法辦。基隆地方法院認定遊男違反《藥事法》,判處有期徒刑2月。(徐佑升攝)

基隆港1名遊姓貨櫃碼頭裝卸工人,結識大陸籍張姓船員後,2人竟協議走私禁藥,前年5月張男先將列管的胎盤素等藥品違規帶上船後,遊男再藉工作之便向張男取藥,並藏在候工室圍牆上方,待經過3天后才取藥。遊男準備將禁藥帶離基隆港時,被員警查獲並移送。基隆地方法院審結,法官認定遊男違反《藥事法》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涉案遊男因在基隆港碼頭工作結識張男,2人企圖走私禁藥獲利,遊男提議由張男先攜帶指定的胎盤素、胎盤針、美白營養針等進入港區後,交付8000元作爲報酬。

檢方調查,張男前年5月19日上午先將從國外買進的指定藥品放在船上,遊男利用卸貨職務之便順利取得藥品後,將報酬交給張男,遊男因擔心直接行動容易被人發現,便先將違規走私的胎盤素等藥物藏在候工室圍牆上。

遊男待3天后取出禁藥準備離開港區時,被檢查員警當場查獲並查扣藥品,依違反《藥事法》將遊男移送法辦。檢方偵訊時,遊男坦承確實有請張男幫忙購買並走私非法藥品入境,檢方訊後依違反《藥事法》將2人起訴。

法官認定,國外製藥品未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覈准輸入,藥品就屬於《藥事法》中規定的「禁藥」,查扣藥品均爲供注射使用,本就屬列管藥品,據此認定遊男觸犯《藥事法》輸入禁藥罪。

法官考量遊男犯後認罪、態度尚可,走私藥品並未流出使用,危害情狀較輕,故僅輕判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