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授權大陸需經許可 資誠:注意移轉訂價影響

技術授權及轉讓予中國大陸公司需經投審許可資誠提醒注意對集團移轉訂價投資架構影響。(shutterstock)

經濟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技術合作的定義專門技術及智慧財產的授權以外,再將上述技術及智財的轉讓行爲也列入納管;另將積體電路佈局權明訂於納管技術合作的樣態之內,刪除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的合作樣態,目的在加強管控臺灣技術外流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臺灣母公司允許中國大陸子公司使用其技術以製造產品供集團銷售常態,臺灣稅局爲了不讓中國大陸子公司佔臺灣母公司便宜,也會要求臺灣母公司跟中國大陸子公司收取權利金,以彌補先前投入的研發成本,如果投審會未來針對技術合作的審覈過於嚴苛,造成母公司因而無法收取權利金,反而不利集團企業的移轉訂價規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某些具有技術的公司由於自有資金不足,如果市場剛好又在中國大陸,可能會先以小資本設立中國大陸子公司,中國大陸投資方之後再用現金溢價投資,合資公司就有資金購買臺灣母公司技術;又或者臺灣母公司透過技術作價方式成立中國大陸子公司,中國大陸投資方再溢價增資,中國大陸合資公司就有資金繼續研發或是開拓市場。未來這些合資方式也需先報投審會申請覈准

段士良建議,如果可以明訂需要事先申請覈准的敏感技術類別產業,應該可以大幅減少技術授權與轉讓的申請,除可促進行政效率外,也讓非敏感產業更容易事先掌握集團投資及稅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