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掉頭撞上電動車,司機和汽車車主被判共同賠償14萬餘元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李某與周某、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值得關注。
李某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掉頭時,因疏於觀察,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和車輛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案涉機動車登記車主爲張某,事故發生時,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周某受傷住院治療,後被評定爲十級傷殘。周某訴至法院,請求駕駛人李某、車主張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4萬餘元。
審理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周某受傷,李某系侵權人,依法應對周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爲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導致周某不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得到保險賠付,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周某的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最終判決:由張某、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賠償周某損失14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