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螃蟹切挨罰2.4萬元 喊冤「加油站在對面」被法官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區,因爲不熟悉路況,發現目的地加油站是在對向,竟急忙從最右側車道切入最左側車道,因此被檢舉逼車,挨罰2.4萬元。雖然阿哲矢口否認逼車,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光碟之後,並未採信他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阿哲爲了去加油站,直接「螃蟹切」,因而被後車駕駛檢舉。(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區,因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任意迫近迫使他車讓道(處車主)」的違規行爲,被後車駕駛檢舉,因而挨罰2.4萬元罰鍰,還要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哲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因爲對事發地區路段不熟悉,到了加油站附近才發現加油站在對向車道,於是急忙從最右側車道切入最左側車道,當時沒看見後方有車,所以切入左側車道的角度比較大,但速度緩慢,也有使用方向燈,「我以爲後方來車會禮讓,因此沒有停下」,他真的沒有逼車的意圖。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爲,阿哲連續跨越車道2次,期間2度貼近檢舉人的車輛行駛,雙方距離不足1條白實線,檢舉人已經按鳴喇叭示警,他應當知道自己的駕駛行爲已經對其他駕駛造成危險,卻沒有停止或變換行駛方式,難認沒有逼車的惡意,此案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發現阿哲在變換車道期間,與檢舉人的車輛有部分平行重疊的情況,檢舉人立刻緊急剎車並長按喇叭示警,他卻沒有停止,仍持續切入檢舉人車輛所在的車道前方,並繼續向左切入最內側車道。

法官表示,阿哲聲稱是因爲要去加油站,所以需要快速切到左側車道,而且他當下明明有聽到喇叭聲,卻自以爲後車會禮讓,所以沒有停下,種種行爲確實已經違規,原處分裁罰經覈實屬於合法有據,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