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轉投資 目的、標的決定架構

近年我國不少家族企業設置控股公司轉投資,以迎接第二獲利曲線。林志翔指出,如果家族企業投資目的是在於取得新創企業技術以提升本業獲利,或是跨足其他相關領域打造多角化經營等,其重點是長期投資,若投資標的在境內,運用閉鎖性公司或是有限合夥組織等方式最常見。

以閉鎖性公司來說,家族企業可透過將股權放入該公司,自行訂定章程與設置特別股規定來分配股權,像是訂定股份轉讓條件,還有設置黃金股或是複數表決權,讓企業掌門人握有決策權,其他親戚則爲快樂大股東,同時企業主也能達到交棒給接班人並保有最後否決權的工具。

至於有限合夥也可自行訂定獲利分配契約與轉讓限制,有利家族成員在外部創業,企業主可投入較高資金但獲配比例少,由創業人出較少資金握有多數獲利分配權,以鼓勵家族事業多角化經營。

林志翔也表示,如果家族企業的投資標的在境外,以BVI、開曼等地所設置的轉投資的海外控股公司較適合,另私募股權基金、控股公司+家族信託者(最爲常見)也是常見選項。

林志翔指出,過去臺商是一卡皮箱走天下,但受限於法規禁令無法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因此運用第三地子公司架構轉投資,近年臺商考慮到傳承議題而添加信託架構,以將長年境外獲配股利轉入信託並指定受益人,同時達到傳承與獲利目的。

不過林志翔表示,若家族企業轉投資是以「獲利」爲主要目的,則必須考慮稅負因素,例如家族企業的境內自然人投資臺灣未上市櫃的新創企業並賺取差價獲利出場,屬於境內個人買賣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必須納入臺版個人最低稅負,適用稅率20%,若最低稅負大於綜所稅則須補繳差額稅款。但如果是投資上市櫃企業股票,則屬於個人上市櫃證交所得(目前停徵),仍爲免課稅情況。

另外,若以境內法人型態投資臺灣未上市櫃的新創企業,其賺取差價也適用臺版企業最低稅負制徵收率12%,只要營所稅額小於最低稅負就需要補繳差額稅款。至於境外法人型態,在臺僅需繳證交稅千分之三,但還是要考慮境外當地的海外證券獲利課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