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證監局對蘇寧基金銷售公司出具警示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公司在銷售個別產品過程中,未能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允許個別人員在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即開展基金銷售活動。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