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違停路口害騎士擦撞受傷! 車主遭判拘役25日

鄭男因將汽車停放在路口處,因而妨礙行車視線,成爲機車擦撞意外的肇事次因,彰化地方近日審結,將鄭男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5日。(葉靜美攝)

去年在埔鹽鄉成功路一處無號誌的交叉路口,巫姓騎士一方貿然轉彎、陳姓騎士未減速,雙方發生擦撞受傷,而當時鄭男將汽車停放在該路口處,因而妨礙行車視線,成肇事次因,彰化地方近日審結,將鄭男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鄭男在去年6月21日凌晨5時許,就將自小客車停放在彰化縣埔鹽鄉成功路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處,2天后的下午7點多,巫男騎車行經該路口時,原應暫停讓左方直行車先行,卻貿然左轉,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的陳姓騎士,行經該路口時,原應減速慢行,卻乃加速經過,試圖要閃過巫男騎乘的機車,最終2車仍發生擦撞。

陳男機車與巫男機車發生擦撞後,其機車往前噴飛,車禍亦波及另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陳男也因此右側膝部挫傷、膝後十字韌帶斷裂,巫男則受有胸壁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右側手部擦傷及左側手肘擦傷。

依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認爲,巫男騎機車,夜晚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未暫停讓左方直行車先行,爲肇事主因;陳男超速行駛,夜晚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鄭男將自用小客車夜晚停放在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車,妨礙行車視線,均爲肇事次因。

法院審酌,鄭男違規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導致該起交通事故發生,造成騎士受傷,所爲實有不該,爲肇事次因,鄭男雖坦承犯罪,但至今仍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能合解,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