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民幣百萬買名錶又欠270萬拒還 汪小菲告好友獲全賠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汪小菲不滿傅姓友人向他借款人民幣25萬元買名錶後僅還一半,積欠另筆新臺幣270萬元債務,因而提告。臺北地院依協議書等認定傅男必須還款,判傅應給付人民幣12萬5000元與新臺幣270萬元。可上訴。
汪小菲主張,傅男爲購買名錶,去年6月傅男向他借款人民幣25萬,傅男還承諾會盡快還款。後來,兩人於7月14日另曾籤立借款協議書,傅男向他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限至9月4日止,並約定傅男自借款日起應按年息5%計算利息,如果傅男未依約還款,他能向傅男請求因催繳借款債務所衍生的律師費用。
汪小菲表示,傅男在借款期限到期後,未還款也沒有給利息,後經他提起本件告訴,他才匯還人民幣12萬5000元,他要求對方清償欠款包括人民幣25萬元、臺幣250萬元的欠款,以及臺幣20萬元律師費用。
而傅男不爭執有借款,但稱汪小菲的公司還欠自己的公司兩筆工程款,分別爲新臺幣50萬元、27萬5000元,希望先扣除這些工程款後,他再分期償還欠款。
北院認爲,傅雖指汪欠兩筆工程款,然傅名下公司報價單上的「客戶確認簽名」爲空白,代表縱使存在該筆工程款存在,也屬於「兩間公司」間的債務,非「兩人的債務」,無法抵銷。
北院根據兩人之間微信對話訊息截圖、網路銀行轉帳回單、借款協議書、收據等,認定傅男確實尚未還給汪男人民幣12萬5000元、新臺幣250萬元以及律師費20萬元,判決應給付這些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