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111億土地是不是犯罪所得? 鼎越抗告高院今分案

京華城改建「京華廣場」現址。圖/報系資料照片

檢方偵辦京華城案認定鼎越開發公司所有京華城現址土地是犯罪所得,聲請扣押獲准,鼎越抗告,二審將原裁準扣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不動產部分撤銷發回重裁,法官再裁準,鼎越又不服,26日再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表示,已完成分案。

高院前次撤銷發回理由認爲,本案「京華廣場」興建中的辦公大樓雖經臺北市政府覈准容積獎勵率20%,不過,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的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有違誤。

高院理由指出,就算依檢方聲請意旨認爲犯罪嫌疑人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爲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爲,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的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本件源於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執行偵查中扣押程序,爲保全犯罪所得後續追繳事宜,先前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現址、即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的土地獲法院裁準。檢察官估算,扣押土地的利益是111億7023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