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的艱難,法官裁判的艱難
▲廢死聯盟:《我們與惡的距離》經典回顧,下同。(圖/翻攝廢死聯盟臉書)
●楊添圍/精神科專科醫師,臺灣精神醫學會理事,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因精神異常(我國稱: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在世界各國,無論是俗稱大陸法系(德、日、中國)或海洋法系國家(英、美),抑或是穆斯林國家,都有類似法律設計:認爲行爲人對於他或她的犯罪行爲,辨識能力受損,或控制能力受損,因此刑法難以責難,而免除或減輕其刑,取代以治療或預防再犯的處分(我國爲保安處分中的監護處分)。
在嚴重精神疾病中比率最多的思覺失調症,病人若犯罪,在各國審判,包括臺灣,皆有可能由於精神狀態影響被告而判決無罪。
原因,不在於精神疾病就該當無罪,而在於,以思覺失調症爲例,這樣的病症,缺乏病識感,就是核心症狀之一;罹患思覺失調症的人,常常無法認識到自己生病,也無法察覺到自己受制於疾病而缺乏自控,病人可能行動舉止如一般人,但是卻生活在扭曲脫離現實的自我世界,既使勉強接受服藥,還可能認爲周遭勸說自己服藥的人是加害者,也相當可能無法察覺停藥後,己身的世界又再度扭曲,因爲病識感,其實是腦部病理生理狀態的反應,不是一個可以任意開關的症狀。
因此,對於一個不幸生病的人,無法對抗自身疾病,無法認識自己受困於疾病,外觀及行爲舉止可能正常,卻生活在極度扭曲的非現實世界,所以需要精神醫學專家,來協助法官瞭解,爲何,這個人不應加以責難,而應該要治療。這樣的落差,常常也是精神鑑定無法爲外理解或接受的關鍵,因爲,「看起來好好的,有行爲能力的人」,怎麼是病人?如果看起來好好,不會是病人,那麼,穩定的精神病人,爲什麼還是會遭到社區排斥呢?
精神鑑定的困難,在於這位受鑑定人不是醫療求助者,甚至認定鑑定人是自身妄想裡的加害者,或者,一個極度不配合接受訪談與檢查的個案,更可能是個外表正常卻內在極度脫離現實的靈魂。鑑定人無法全知全能,但是終究必須做出判斷。
法官當然是最後的裁判者。但是,法學和精神醫學,卻是互相交集,而術語與知識不容易交換的學科。對於一份程序完備,說理清楚的鑑定報告,審判程序也進行了發現真實的交互詰問,法官除非可以運用更具說服力的精神醫學或法學論理,否則,精神鑑定報告,一定是重要的裁判依據。
這些艱難,來自鑑定與裁判的程序與邏輯。但是,還有更多資源、人力與現實的艱難。
我們都熟悉好萊塢裡描繪的世紀大審,夢幻律師團,多位檢察官,兩方鑑定團隊,蠻長、複雜時而火花四濺的準備與辯論程序。有時,還有法官委任的鑑定人或團隊參與。電影之外,2001年德州一位母親殺害4位孩童與幼兒的案件,一審審判時,一共有10位精神科醫師,2位心理師出庭作證。增加鑑定人、複數鑑定、請專家審查鑑定報告,這些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設計裡都有,也早就有,但是,我們的鑑定和審判程序,是陽春版、精簡版,相較於先進各國,是在有限資源下,最有效的運用。
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宣示我國將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希望逐步朝向公平審判、武器手段對等諸多先進訴訟程序,也希望鑑定人可以不再只繳交一份鑑定報告書就由法官逕行裁判,而在必要時,須到庭交互詰問。實際上造成的效應是,部分鑑定人恐慌於必須到法庭揭露身分(這些「先知」似乎也預知現今網路肉搜之威力),也苦於必須經歷漫長的交互詰問而荒廢臨牀工作,更常常自嘲鑑定人出庭費500元,車馬費以公車和臺鐵來回計算,因此,退出鑑定業務。
縱使,實際出庭案件不多,但是一旦爲矚目重大案件,恐怕,最讓鑑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是判生判死的社會評價。
實務上,法官也有辦案期限的壓力,更有鑑定經費的限制,畢竟,這是生活在臺灣的真實。
人命關天,制度與資源、人力的限制,當然不足以成爲程序簡單樸素的理由,但是,臺灣自日治時代中村讓教授在基隆醫院的精神鑑定,以及國防醫學體系在上海軍醫學堂的精神鑑定經驗延續或傳承至臺灣,迄今已經超過半世紀的本土經驗,可謂篳路藍縷地逐步發展,卻也在有限資源下,逐漸成熟;但是,精神鑑定從來沒有達到武器裝備盛大齊全,人資充沛,得以安排多團隊或多人鑑定的狀態。
交互詰問制度的執行,已經是精神鑑定一大進步,讓鑑定人說明與捍衛自己的鑑定所見,也讓檢辯雙方可以澄清疑點、進行攻防,相對地,法院也極度擔心鑑定人出庭的意願,更苦於詰問程序造成人力與時間的壓力,重大刑事案件,也常常四處尋覓鑑定機關而曠日廢時。
身爲從事精神鑑定25年的精神科醫師,還是要甘冒大不韙,支持依專業鑑定的同儕,以及向依法判決的法官致敬。檢察官與原告律師善盡職責,也同樣應予肯定。
畢竟,這樣的審判過程,有着爲原告論告的檢察官及原告律師,被告辯護律師,受法同委託鑑定的鑑定人,以及中立聽審的審判官,是數十年來,民間社會與司法改革共同追求的目標。
筆者曾在著作中,這樣表達:
面對涉及犯罪的精神疾病或心智障礙者,我更畏懼而且更惶恐的是,精神科醫師,在身負判斷一位被告、一位被鑑定人,是否可因精神異常而無罪或減輕責任的任務時,會不會因爲種種擔心與疑慮,而失去這項任務所需的冷靜與理性判斷,以及,面對輿論攻擊與質疑的勇氣。(見氏着《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心靈工坊,頁224。)
但是,也無可迴避,合理合法、程序完整、判決也合法,卻未必符合民衆的法律感情,同時也看到對於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支持和協助,就顯得相當欠缺。作爲精神醫療人員,我們真的深切期待,對於被害人及家屬,仍有更多的支持和協助。
就如同當今防疫,或許可以這麼表達:
我們要對抗的病毒,不是人。
病毒可用酒精、口罩、社交距離來防範,但是,嚴重精神疾病,還沒有有效的預防手段。
我們要對抗的是精神疾病,不是那些不幸而且無法理解自己生病的人。
如果,嚴重精神疾病,首先摧毀的,是認識到自己是否生病與否的腦部生理機制,也就是病識感,進而致使生病的人,不知如何對抗疾病,或者是無法意識己身受制於疾病,那麼,我們是否要對他或她究責?還是要積極地治療可能是我們鄰居或親友的人?
希望有機會,可以一起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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