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優惠與產創優惠不得重複 臺商應先釐清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經由總統府公佈,近期金管會、經濟部以及財政部陸續公佈相關子法,預計8月15日上路。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今(26)日表示,各子辦法鎖定的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範圍相當廣泛,有助帶動臺灣經濟發展動能。
陳惠明指出,依據法規與相關辦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欲回來的境外資金須向戶籍所在地或公司登記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此條例,而國稅局將會同受理銀行聯合審查,並且核發證明文件後,纔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匯入境外的資金。若營利事業要再適用減半的課稅規定,則要在存入外匯的存款帳戶日起的一年之內,向經濟部申請覈准投資產業,經濟部覈准後纔可以從專戶中提取資金投資。
此外,營利事業投資計劃完成後應在6個月內,檢附會計師查覈簽證的文件、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取得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一半的稅款。
陳惠明提醒,《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第14條規定訂有個人及營利事業已依該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但並沒有對同一投資事項有明確的定義。此外,按其草案說明所列舉,有關產創條例第23條之2關於天使投資人的租稅獎勵,及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的優惠,一則同爲投資人的租稅獎勵,一則同爲鼓勵實質投資的獎勵,限縮其該部分租稅優惠確似有避免重複及過度獎勵論理。
陳惠明說,如果營利事業(投資方)是採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而就其他營利事業所爲智慧機械或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等而擬適用產創的租稅獎勵,不論是獎勵主體或獎勵目的均不同下,應無所謂重複租稅獎勵的情形,因此,建議辦法所規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與其他法令的租稅獎勵不得重複享有的項目應明確訂定,並且臺商回臺之前也要清楚釐清,以避免未來適用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