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升旗被記警告 昔花蓮高中生提告最終判決出爐
陳旻傑就讀花中時3次未參加朝會遭記警告。(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就讀花蓮高中的陳旻傑,因3次未參加朝會升旗,遭教官以「重大集會未到」記3次警告,他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獲撤銷原處分,但教育部仍維持校方記3次警告的處分,他又提告遭花蓮地院駁回,上訴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警告處分對他沒有權利侵害爲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陳男在花蓮高中就讀時,校方以他在2019年1月8日、2月19日及4月2日,分別因升旗或防災演練無故未到,經勸導仍未改善,認爲他違反學生獎懲要點規定,先後各記警告1次、共3次。
陳男不服提出申訴及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花蓮法院在2020年3月19日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並由校方檢卷送請教育部重爲適法決定,教育部決定駁回、維持記警告處分後,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花蓮地院駁回。
陳提上訴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花蓮高中對陳的警告決定,目的爲促使他參與學校升旗朝會、防災演練等重要集會,以達成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自律能力、布達校園重要事項予學生知悉、提升學生防災知能等。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記警告在性質上只是校方對學生在校期間表現所爲不當行爲之註記,雖是爲秩序措施,但尚無涉於陳男的學習權、受教權,顯屬輕微之干預,未構成陳的權利之侵害,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