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照片標註「恐龍法官」 蘋果日報判賠20萬元
此外,《蘋果日報》當時報導「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以5萬元縱放惡狼」,去年最高法院認爲報導顯與事實不符,判決蘋果日報與撰稿記者須賠償40萬元並登報道歉定讞。
2011年間,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性侵日女學生遭聲押,法官盧軍傑裁定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謝一度出面表示與女生你情我願、一夜情,隨後逃亡惹議,他被逮回後遭判刑8年6月定讞,入獄服刑中。
《蘋果日報》當時報導法官縱放惡狼,並未經法官盧軍傑同意,刊登其照片及個人資料在報紙上,盧男憤而提告,向蘋果日報索賠300萬元,並要求登報澄清。
高院認爲,盧軍傑在裁定理由明確指出,謝男涉犯重罪嫌疑重大,但重罪不能作爲羈押唯一要件才諭知交保,顯見盧未採信「你情我願」的辯解,《蘋果日報》報導與事實不符,判決撰稿記者須賠償40萬元,此部分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肖像權受侵害部分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爲,蘋果日報雖然從公開網路取得盧軍傑的照片,但未得其同意卻不當使用個人肖像,把照片標註「恐龍法官」,並以斗大標題寫「腦殘法官下臺」,已侵害盧的肖像權,判決蘋果日報與總編輯須賠償盧男慰撫金2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