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政治獻金收支逾兩萬筆違法申報 KP演唱會+木可小物罰最重

▲柯文哲去年曾爲假帳案召開澄清記者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去年政治獻金爭議連環爆,先是遭揭露做假帳,緊接着包含木可公關、時樂尼奧、KP演唱會等多筆帳目出現問題,柯文哲當時向支持者鞠躬道歉,並向黨請假3個月,自動申請調查。隨後柯文哲深陷京華城案遭羈押至今。而監察院今(19日)查覈報告出爐,確實有多筆隱匿未報、不實、逾時申報,總計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柯文哲裁處罰鍰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其中又以KP演唱會售票、木可小物匿未申報、虛報各罰180萬最重。

柯文哲申報不實款項包含:第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並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第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並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第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並沒入11萬5,435元。

第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並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爲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爲,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對於演唱會售票收入及競選小物販售收入,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爲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

監察院指出,該募款活動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爲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爲政治獻金支出。

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於107年間競選臺北市市長亦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爲此,監察院再次重申,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爲何,均應依此列報。

至於輿情反映及民衆檢舉柯文哲疑涉其他多項違法情事,監察院經過調查及約詢後,認定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屬違法者,包括:第一、申報之現金捐贈筆數比例過高乙事,經查證結果,爲登帳人員將第三方支付代收之捐贈,錯誤登載爲「現金」,實際應登載爲匯款捐贈比例爲92%,將於結案後限期被查覈人就錯登捐贈方式部分予以更正。

第二、申報有數人反覆多次捐贈並有多筆「現金捐贈99,999元」遭質疑爲京華城案相關乙事,根據政治獻金法之捐贈限額規定,是以同一年度的金額加總,並無次數之限制。又查柯文哲所申報單筆捐贈金額99,999元共33筆,均系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捐贈,除有將捐贈方式錯登爲現金捐贈外,尚無具體證據認捐贈者系與威京集團可能相關。

第三、申報多筆收入之捐贈者地址不在本國疑屬外資捐贈部分,經查共計166筆,均符合規定登載,依現有資料,尚難遽認違法。

第四、申報高額競選總部裝潢費乙事,經查證結果,均有施工查驗證明、合法憑證及價金給付金流,難認未符支出規定,至於價格是否合理,有無豪奢浪費,尚非監察院查覈職權行使範圍。

第五、購買SOGO禮券疑有違法或去向不明乙事,經查證結果,有合法憑證及金流,並作爲員工福利用途,惟該項支出應改列人事支出科目,並應補正職工領據或領用名冊。

監察院也指出,有關柯文哲代理人黃珊珊於114年1月14日及2月5日函監察院,以「尚有數百筆憑證並未登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對上開會計報告書補報更正及剔除錯誤乙節,亦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覈相關規定決議不予同意。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除決議上開罰鍰及沒入之查覈結果外,亦決議:監察院依會計師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爲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就上開會計報告書之簽證會計師端木正,執行帳務業務虛僞登載及查覈簽證業務未依照「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覈簽證須知」及其所設計之查覈程序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等規定。情節重大,已該當同法第61條第6款應付懲戒事由,依法檢具事證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