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一例一休修法 歐洲商會建議「廢除休息日、提高加班時數」

▲一例一休將修法。(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10月底已啓動程序一例一休修法程序,17日將交付衛環委員會審查,卻遭勞團批評修惡,不過,歐洲在臺商務協會(ECCT)15日發佈「2018年建議書」,除了肯定勞基法修法,更進一步建議廢除「休息日」,提高每月最高加班時數

一例一休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爲例假,1日爲休息日,而例假、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的週期挪移,只要「未連續上班超過6天」、「休息日未加班」就不違法,正式上路後卻引起勞、資雙方極大反彈,更遭批造成「三輸」,即勞工薪水未增、資方多付成本民衆承擔物價漲。當時歐洲商會也對此表達不滿。

面對爭議賴清德接任閣揆時便承諾,「我們會確保兩個方向能夠平衡,第一個就是保障勞工的安全跟權益,另外一個就讓資方能夠有經營彈性。」日前已拍板定案修法方向,包括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工資,改依勞實際出勤時間計算;具爭議的加班時數最終採取乙案,每月加班時間上限放寬爲54小時,3個月內仍不得超過138小時;輪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可從8小時提高到11小時,17日將交付衛環委員會審查。

賴清德強調,此次修法有2個重點,首先爲「四個不變」保障勞工權益,即正常工時不變,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社會誤解的連續工作12天,絕非常態、加班總工時不變,每月46小時可彈性運用,但加班總工時不會改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以四不變捍衛勞工權益。

第二則是「四個彈性」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的彈性,如加班彈性、排班彈性;雖鬆綁「七休一」,但須經勞資協議政府把關、輪班間隔彈性;輪班間隔原則11小時,但經勞資協議,可彈性調整以利三班制產業運作、特休假運用彈性;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經勞資協議明年再休,如還休不完則要現金給付。

行政院長賴清德。(圖/記者季相儒攝)

歐洲商會15日發佈「2018年建議書」並轉交給國發主委陳美伶,共提出132項議題,其中表示肯定此次修法,但對於內容仍需要進一步檢視才能評論,不過在現代經濟體系下,勞基法需更多彈性,建議廢止「休息日」,並提高每月最高加班時數,而部分高級經理月薪超過20萬以上的員工,則不必比照勞動者的工時條件

另外,對於現行法規要求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且保存五年,歐洲商會也認爲,處理應更有彈性,才能節省時間並提高勞資的互信與合作

有關缺工議題,歐洲商會也說明,臺灣目前要僱用外籍人士仍有許多繁瑣的程序,而僱用非技術勞工也有限制,若主管機關取消這樣的不平等待遇,就能增加吸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