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男友偷拍「下體照」寄給她 「沒拍到臉」檢不起訴

檢方認爲,難以告訴人單方面說詞認定拍攝者被告。(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一名呂姓女子2015年8月間與楊姓男子分手,去年另結交新男友後,卻收到自己的「下體照」,懷疑先前留宿楊男住處時遭偷拍,氣得控告對方妨害秘密。楊男到案後也否認犯行,辯稱「不是我拍的」。士林地檢署偵結,照片中未拍攝到被告臉部,難認拍攝者爲被告,且查扣被告筆電手機皆無相關照片之事實,故處分不起訴。

呂女供稱,兩人在2015年8月間分手,隨後與另名男子交往,沒想到某天男友卻突然收到一張她遭人偷拍的「下體照」,她懷疑應該是前年5、6月仍與楊男交往期間,曾留宿楊男住處,當時楊男可能趁她睡着時偷拍;不過,楊男到案後否認偷拍。

檢方認爲,照片中未拍攝到被告臉部或其他可辨識之特徵,難認拍攝者爲被告,以及拍攝地點爲被告住處,且扣押被告筆電及手機,並送數位鑑定,皆無相關照片之事實,尚難僅以告訴人單一指述,即認被告有妨害秘密之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故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