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公路首訂「拖吊限時1hr、拖救費1500元↑」 2020年元旦上路

▲快速公路將比照國道訂定故障車拖救收費標準。(資料圖/高公局提供)

記者胡順惠臺北報導

民衆開車上路時,若在快速道路發生交通事故,必須自行或由警方拖吊車業者施救,不僅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還可能佔用車道太久影響行車安全。交通部公路總局比照國道訂定「快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作業要點」,規定小客車10公里內收1500元,並只能由特約拖救廠商限時1小時內拖救,預計明(109)年1月1日實施。

快速公路包含臺61、臺61甲、臺62、臺62甲、臺64、臺65、臺66、臺68、臺68甲、臺72、臺74、臺76、臺78、臺82、臺84、臺86、臺88等17條。

爲避免拖吊廠商趁危加收拖吊費用,公路總局針對費用部分統一標準」。作業要點中規定,小型車在快速公路拋錨,拖救里程10公里內將收取基本費1500元、大型重型機車考量無法比照小型車托起前輪以後輪着地方式拖救,故拖救費依小型車加收第二類現場作業費900元,基本費爲2400元,基本費爲最低收費,若超過10公里的里程,每公里加收50元。

另外,針對佔用車道太久影響行車安全部分,公路總局也召集各地拖吊廠商登記和簽約。作業要點中規定,合作拖救廠商必須在半小時內抵達現場,1小時內應將故障車拖離現場,而故障車輛在等待拖救時間不收取費用,到警察局筆錄後開始計時,超過半小時,每小時則需收150元。

公路總局交通管理組組長薛贊添表示,快速公路以往沒有跟拖救業者訂約,車輛發生狀況時,駕駛必須自行叫拖吊車,或由警方通知附近拖吊業者施救,因此常常發生拖吊業者跟用路人之間常常有不愉快的狀況發生,像是收費太貴等狀況。

薛贊添說,因此纔會參考高公局的「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訂定要點,邀集全臺灣拖吊業者來開會,目前正在公告中,拖吊業者有意願的再跟工程處訂約,後續便可開始執行,估算下來明年1月就能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