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大巨蛋案「忽略演唱會使用需求」 監察院糾正北市府、內政部
▲臺北大巨蛋。(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臺北大巨蛋能否舉辦演唱會備受外界關注,對於責任歸屬,監察院今(11日)發新聞稿指出,北市府民國95年簽訂BOT合約起即知悉大巨蛋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卻漠視其他非體育如演唱會使用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內政部也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監察院爲此糾正臺北市政府、內政部。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11日通過對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的糾正案,針對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爲演唱會使用的爭議,由於大巨蛋體育館系經行政院覈定爲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之使用並非遠雄公司現在所提出,其實從95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但是臺北市政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相關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
糾正文案也指出,內政部業管之建築技術規則內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臺北市政府106年起曾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均未明確加以解釋,不足以解決大巨蛋適法性需求,內政部顯然忽略大巨蛋是行政院覈定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有怠失。
而北市府自民國107年迄今對外說明忽稱需經技術規則第127條檢討,忽而稱按臺北市大型羣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辦理即可,立場不定,準據不明,有違行政一體性之原則,有損政府威信。本案除技術規則第127條之爭議外,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劃書僅就體育館功能驗證,並已檢討地下2層(-10.5公尺)球場面1.5萬人之避難能力,惟卻排除演唱會使用形式之評定。
對於大巨蛋能否做演唱會使用,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表示,大巨蛋是否能舉辦演唱會使用,首先應該以合乎法制許可方式辦理,以排除外界所存疑之球場面活動與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疑義,而且一定要能建立相關大巨蛋辦理活動的「安全指引」,內政部及北市府作爲建築法的主管機關,自應就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切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糾正文案也指出,大巨蛋營運單位所提「防災及緊急應變計劃」欠缺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另外使用執照但書之「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也無審議制度,涉及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臺北市政府應就闕漏,詳加檢討,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臺北市政府爲「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之主辦機關,在111年11月18日所覈定大巨蛋開發案投資執行計劃書「防災及緊急應變計劃」爲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劃之一部,依據行爲時之促參法第52條與第53條主辦機關即負有監督責任,但防災緊急應變計劃欠缺相關「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
糾正文案續指,根據本案使用執照但書規定「營運前加強室內及戶外避難引導設施,包括本次審議所提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並針對節點提出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機制」,系屬使用執照附款,爲行政處分之負擔,市府爲建築法之主管機關,亦無審議規範。欠缺審議機制,均涉及如何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之事項,臺北市政府自應就其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詳加檢討,俾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
監委也提出意見,本案乃國人殷殷期盼之標竿公共設施,幾經試營運,因仍未滿載,而大致順利。最大考驗仍是大型演唱會連球場面都站滿人羣時之緊急疏散。必須考量基地的容留總量,基地內奔馳逃生人流,基地四周交通,以及往基地內搶救之消防車,救護車,警車,以及停車場內大量往外逃難的汽機車,除須切實按照相關法令與本次調查意見之意見外,或許仍須仰賴電腦模擬與實地演習,方能獲取最佳逃生避難之管理方案。
監委指出,本調查諮詢參與歷次審查之委員,其共識爲,大巨蛋爲臺灣首次出現之超大規模封閉型建築類型。揹負着臺灣國民全體之殷殷期盼,諸多參與籌建之公私部門之人員,也是競競業業,夙夜匪懈,惟所應處理之課題,是現有之建築技術規則,實有不足,相關監管權責,也有待釐清,相關規劃設計,監管審查及管理維安等專業者應以最高標準,以及務實協作的態度,方得以確保大巨蛋不可妥協之最高安全標準。
監委也舉韓國梨泰院事件爲例,因空間不足,人潮擁塞,瞬間發生傷亡慘重之踩踏事件,大巨蛋之建築內部,基地範圍之避難容留空間,與周邊之都市環境,均存在潛在之危險因子,有待相關單位共同戮力,透過慎密的規劃、演練、調整,以消弭危機於無形,切勿以法無明定,或權責並不在我,而坐視災難發生於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