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妹酒醒「嘴裡有根毛」控遭性侵 他做這件事獲判無罪

(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謝姓男子被指控2020年9月,對校外社團友人小紅(化名)的女子乘機性交,小紅指控謝男趁她喝醉後將她帶到摩鐵性侵,因她酒醒後發現謝男拿手機對着她,內衣、褲子被脫掉「嘴裡有根毛」,小紅見狀趕緊穿好衣服離開並向另名友人訴苦,但小紅事隔4個月後提告,原因竟是因爲謝男在社團裡散播這件事情是她主動,因此對他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經士林法院審理後,認定謝男無罪。可上訴。

小紅指控,她與謝男及暱稱「AZ」的男子於2020年9月至新北市淡水區一同聚會飲酒,她因不勝酒力,而由謝男及AZ攙扶離開;謝男見小紅因酒醉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際,竟基於對小紅乘機性交之犯意,於翌日0時許,在AZ離去後,與小紅共乘計程車,將小紅帶往淡水某汽車旅館房內,褪去小紅衣物,並接續以手指、性器插入小紅陰道內,及以性器置入小紅口腔內之方式,對小紅乘機性交得逞。因認謝男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云云。

偵查時小紅控訴,當天我一直被勸酒,我不記得我離開那家店是幾點,我只記得是謝男跟AZ攙扶我出店,印象中我的手臂被他們2人拉來拉去,後來我被放在一個椅子上,之後我就沒有意識了。

我是被閃光燈照醒,醒來後我在一家汽車旅館的牀上,我的內衣、褲子被脫掉,我看到謝男拿手機對着我,我看謝男在手機上操作,不知道是不是刪掉東西,他就說什麼都沒有留,我拿着我的內衣、褲子去廁所穿,穿好後就拿我的包包搭UBER離開旅館,當時是清晨已經天亮。

我不太記得我有沒有問被告爲何我與他會在旅館,我隱約有印象有人脫我的衣服,感覺有人用手及生殖器侵入我的陰道內,我完全沒力氣反抗,後來醒來到廁所整理時,我發現嘴巴里有對方的體毛。

當天不是不想提告,是因爲怕家人會知道,後來提告,是因爲家人發現我一直哭,因謝男在社團裡惡意散播這件事情是我主動,這是我哭的主因,因爲已經有人跑來問我這件事情是不是我主動,我有和對方確認,對方說是謝男跟他說的。

審理時,謝男坦承與小紅同在汽車旅館房內,且小紅仍處於酒醉狀態時,於凌晨2時10分起至4時38分接連以通訊軟體Discord傳送「我剛拚死把你救出來,你差點被az帶回家強了」、「啊幹,你把我強抓到牀上,希望你明天不會告我,先說我不會碰你」、「啊幹,你一直想要脫我的褲子,哭啊,不要再抓了,我很怕被告」、「白癡你,不要說,幹我覺得,你明天一定會後悔,哭啊這樣要我怎麼睡,白癡我也是發育正常的青年乾乾幹」、「白癡你脫太嗨了,乾乾幹,我要去睡浴室了」、「唉,我真的好累,希望如果明天沒有撐到你起來的話,你可以先看到這個,然後不要告我,我真的好累,其他的都你起來再說吧」等訊息給小紅。

謝男供稱,到汽車旅館後,小紅還是喝醉的樣子,我將小紅扶到牀上休息,我也累了,就睡在小紅旁邊,我有睡着,因感覺身體上有重量,張開眼睛看到小紅的嘴巴有碰到我的生殖器要幫我口交,我因爲很累,就把小紅推開繼續睡,沒有與小紅對話,後來我覺得旁邊有動靜,睜開眼睛看到小紅在脫她自己身上的衣物,我覺得這樣我之後很難解釋,我就離開牀,到旁邊的椅子上睡覺。因我怕我睡着起不來或忘記發生什麼事,也怕小紅醒來後不知道是什麼狀況,所以就分段傳訊息與文字紀錄當下的狀況,用Discord傳給小紅等語。

法官認爲,被告預先繕打上開訊息內容,無非欲向小紅解釋何以將她帶至汽車旅館入住,且處於酒醉狀態下之小紅曾有試圖對被告口交、但被告以推開小紅方式拒絕,以及小紅自行脫掉身上衣物、但被告並未趁人之危等情。惟被告傳送予小紅之訊息中,有關小紅「強抓」其到牀上之行爲,並未見被告於歷次供述中所提及,且以小紅當時處於意識未清之酒醉狀況下,究竟如何強抓被告至牀上?甚且,被告之目的如在於自證清白,其當時既能以手機使用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小紅,卻未選擇錄影、錄音方式將實際情形錄下,反更能證明其對小紅並無任何逾矩行爲,益徵被告之上述舉措實悖於常情,其此部分辯解及所傳送之訊息真實性,均非無疑。

然而,雖卷內並無事證可認被告此部分所辯爲真,惟犯罪事實之存在,仍須以積極證據資爲論斷,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縱被告之抗辯無從證明,仍不能以此資爲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亦不能遽爲有罪之認定。易言之,小紅就本件被害經過之陳述,並非全無疑點,亦乏相當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小紅所述確實可信,則縱使被告所辯難以採納,亦無從遽以反證小紅所述爲可採。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爲無罪之諭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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