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業務違規,6家機構合計領罰3250萬元
每經記者:潘婷 每經編輯:廖丹
6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開出6張罰單,劍指理財業務違規,涉招銀理財、信銀理財、中銀理財、建信理財、平安理財,以及招商銀行,合計罰款3250萬元。違法違規事實涉及未能有效穿透識別底層資產、信息披露不規範等。
而除了信息披露不規範,每經記者注意到,信銀理財還存在理財業務投後管理勤勉盡職義務履行不到位、單隻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債券超過淨資產的10%、未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理財產品投資的金融資產的情形。
6家機構收到的罰單中,行政處罰依據均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具體來看,第二十一條內容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四十六條內容爲: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