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修保險法開放信託業成爲要保人
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保險法,開放信託業也能成爲要保人,照顧弱勢者。金管會則認爲,由於信託業對於信託委託人,或跟具有保險利益者的生命、身體,並沒有因保險事故而有遭受損害的可能,難認爲具有保險利益;且由信託業擔任要保人,恐影響父母對於該保險契約的權利,必須跟信託業公會及壽險公會再商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25日)召開,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草案,一次修正保險法與證交法,修正保險法的61條之1,開放信託業也能成爲要保人;修正保險法第138條之2,信託業擔任信託契約的委託人時,信託給付本金部分,免納所得稅;修正保險法第163條之1,讓保經代業者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修正證交法,增訂公司或董事會不得妨礙獨董執行業務,且公司需負擔獨董聘請專家費用,違反者可開罰24萬元至240萬元罰鍰。
在保險法的61條之1跟第138條之2,開放信託業也能成爲要保人部分,金管會認爲,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的目的,除了爲了防止道德危險外,也以保險利益的有無,來區別賭博行爲與計算損害的額度,所以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虞者,就會認爲有保險利益。但由於信託業對於信託委託人,或與具有保險利益者的生命、身體,並沒有因保險事故而有遭受損害的可能,難認爲具有保險利益,恐與保險法立法基礎有所衝突。
且金管會認爲,由信託業擔任要保人,恐影響父母(現行作法其爲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包括變更保險受益人、保單質借、部分贖回、減額繳清等。所以認爲是否將該等保險契約的權利給予信託業,恐有疑慮,須再深入研究,但金管會也將邀集信託業公會及壽險公會再行研商。而針對信託業擔任信託契約的委託人時,信託給付本金部分,免納所得稅部分,金管會則承諾會邀集財政部討論。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表示,一旦被保險人受被監護宣告,監護人也不可以隨意變更保險受益人,現行信託合約就可以做出這樣的規範,對於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者的家庭,按照信託合約內容本身就可解決,沒有必要一定要變動到保險法。
在保險法第163條之1,讓保經代業者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部分。金管會表示,已經在今年11月3日開放保經代業者,可以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並得採自動化系統作業,與立委們建議方向相同,建議修改文字即可。
此外,針對證交法第14條之2及第178條,增訂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違反者可開罰24萬元至240萬元罰鍰。金管會認爲,獨立董事也是董事,與一般董事相同,執行業務應依循公司法及證交法相關規範辦理。現在的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覈,公司如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爲,可以處以罰鍰。董事(含獨立董事)則無相關規範,爲強化獨立董事職權的行使,增訂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由公司負擔聘請專家的必要費用,並增訂相關罰則,建議作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