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見愛妻與人擁吻 綠光狂噴!他的情敵竟是自己老爸
鄭男驚見妻子與自己父親在家裡親密擁吻。(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與林姓妻子,在土城與鄭男父親同住,不料前年(110年)7月鄭男返家時,看到妻子與一名男子擁吻,竟然還是鄭男的父親。但林女與鄭父並沒有收斂,前年8月22日,2人還去河濱公園散步,林女頭靠在鄭父肩上,有如情侶般親密。
鄭男主張,前年10月26日調解離婚後,林女前年11月13日及去年2月5、6、20日及3月初,林女與鄭父仍見面並有親密行爲,2人仍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鄭男綠光罩頂提出請求損害賠償30萬元,一審判定15萬元爲適當,鄭男與鄭父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鄭父辯稱,前年7月2日酒後向林女訴苦,她出於親情擁抱我,而我無意間碰觸她臉頰靠近嘴的位置,2人並未親吻,前年8月22日與林女僅在公園散步,不能就認爲有男女不正當交往。
法官檢視3人對話紀錄,鄭父:「我們就親到了」、鄭男問「嘴對嘴幹嘛?…你幾次了?幾次了你跟我講啦,幾次了?」、鄭父:「2次」、鄭男問「…要親下去,嘴對嘴喇舌擁抱在一起,對不對,我這樣講有錯嗎?我有唬爛嗎?我都親眼看到」、鄭父答「對啦~對啦,對」、鄭父:「親嘴有抱一下沒有不承認」、「非常的對不起你」、「我很自責」。
林女向鄭男表示:「我跟你講真的不到一個月」、「他說知道ㄚ,他不會想說到我身上來這樣…」、鄭男問「不是搞到身上去了?」、林女答:「不是搞ㄚ,他只說不會再想什麼其他動用到我身上來。」、鄭男問:「那抱在一起親在一起沒事,嘴對嘴親沒事,是嗎?」、林女答:「嗯」。
鄭男與林女於前年7月4日籤立生活協議書,第2條記載:「…雙方夫妻需維持婚姻關係之融洽,茲訂以下條款,共同信守。…2.…乙方(即林女)不得再與甲方(即鄭男)父親有聯絡。」
二審法官審酌,鄭父明知自己爲鄭男之父、林女之公公,仍恣意與林女有男女不正當交往行爲,破壞鄭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其精神上感到痛苦,最後與林女調解離婚,考量一切情況,日前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鄭男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爲適當,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