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賄沒申報挨罰450萬 行政法院判還是要繳400萬
▲林益世收賄6300多萬元被認未具實申報,監察院開罰450萬元,法院判400萬還是得繳。(圖/資料照/記者吳銘峰攝)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涉入中鋼廢爐渣弊案,收賄6300萬元。監察院認定,林益世未依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開罰400萬元,另林益世及配偶,也就是妻子彭愛佳部分,合計現金約2400多萬元也未如實申報,裁罰50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50萬及訴願部分撤銷,免繳,400萬部分則駁回,還是得繳交。
林益世被控於2008年至2012年擔任立委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賄款6300多萬元。根據林益世的說法,該款項交由他的母親保管,收賄案爆發後,其中300萬已花用,其餘金額在母親燒燬95萬美金前,均未花用。
法院認爲,2011年11月申報財產時,林益世有義務據實申報卻沒有,又該些款項因有爭議,林益世當時又是立法委員,因此刻意交給母親保管,確實有隱匿該筆財產之意。因此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裁罰400萬元部分,於法有據。
至於林益世與彭愛佳未於2011年11月間依法申報財產達2400多萬元,法院認爲,申報是單一行爲,只能按有無隱匿財產的故意判斷是否違法,受理申報機關也僅能按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未據實申報的2400多萬元部分,以另一條款裁罰50萬,於法不合,因此裁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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