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11月施行 臺灣居民可申請登記
大陸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11月施行,臺灣居民可申請登記。(觀察者網)
新華社25日報導,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註冊爲個體工商戶,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與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爲個體工商戶。
報導稱,個體工商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數量龐大的市場主體,是中國產業鏈供應鏈的「毛細血管」和市場的「神經末梢」,是羣衆生活最直接服務者。《條例》堅持和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深入貫徹落實大陸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發揮政府職能,聚焦當前個體工商戶發展中面臨的凸出困難,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促進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
《條例》共39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個體工商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基本原則。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預。
二是完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工作機制。大陸國務院建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三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方面的職責要求。國家加強個體工商戶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建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市場主體登記、年度報告服務、經營場所供給、資金、財稅、金融、社保、創業就業、社區便民服務、數位化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紓困幫扶等方面爲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
四是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職約束,加大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保護力度。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個體工商戶及相關行業組織意見,不得違反規定在資質許可、專案申報、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方面對個體工商戶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收費或者變相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註冊爲個體工商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爲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