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來臺審議新法出爐!經濟部拍板:第三地區陸資認定趨嚴

經濟部今(30)日發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臺北報導

爲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經濟部今(30)日發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除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外,也擴大投資行爲態樣的認定。

官員指出,爲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越趨多元複雜,包括美國日本歐洲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莫不提高對於外資投資審查之門檻,針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跨境投資交易強化審查機制,擴大主管機關審查能量

爲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臺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決策指示等情況,經濟部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發佈「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

經濟部長王美花 。(圖/記者屠惠剛攝)

二、擴大投資行爲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檯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臺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營業財產,均爲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爲。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另外,爲防範技術外流疑慮,經濟部也同步發佈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納入管理,惟考量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覈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