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開GTR載妹跑臺三線 回程變狼強摸奶10秒
苗栗一名崔姓男子於去年5月駕駛GTR跑車載着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跑山,竟趁返程途中強行撫摸對方胸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一名崔姓男子於去年5月駕駛GTR跑車載着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跑山,竟趁返程途中強行撫摸對方胸部。事後,小美向家人揭露遭遇並報警處理。法院審理後,認定崔男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崔男不服判決上訴並與小美達成和解,臺中高分院,宣告緩刑四年,並要求執行60小時公益勞務及參與5場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崔男於去年5月12日晚間9時40分駕駛一輛GTR跑車,載着一未滿18歲的少女小美跑臺三線。當天與他同行的還有友人「阿勇」及其他數人。行程中,崔男在返程途中,趁小美坐在副駕駛座之際,伸手進入小美衣內撫摸右胸乳頭,隨後又隔着衣物撫摸胸部。小美事後回家向男友及家人哭訴,並於隔天報警。
警方接獲報案後,隨即將崔男傳喚到案。崔男對觸摸行爲坦承不諱,但辯稱是經小美同意,並未違反對方意願。然而,小美於警詢及法院審理期間多次陳述「他把右手從我上方伸進去我內衣,摸我的右邊奶頭,摸了快10秒」,指控崔男行爲粗暴,曾試圖反抗但未能成功。
法院審理後,採信小美的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包括同行友人證詞及事發當日的跑山路線圖等,認定崔男確實在未經同意下對小美進行猥褻行爲。法官指出,小美的陳述自案發至庭審期間,內容前後一致,並無矛盾之處,可信度高。
儘管崔男辯稱小美未有明顯反抗,行爲時間短暫,不構成強制猥褻,但法院認爲,受害人年僅未成年,且案發過程中明顯遭受不當侵害,已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要件。
苗栗地方法院考量崔男初犯,且已認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但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需參與5場法治教育課程,並向公益機構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此外,法官明確規定,他不得再對小美有任何不法行爲,且緩刑期間將受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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