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明確禁止高利貸,超額利息不用還!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在社會生活中,沒有人能夠保證自己今後事事如意,在生活當中,資金週轉不靈、錢款數額不足也並非罕見之事。
面對此情形,有的人選擇求助朋友,有的人選擇藉助平臺的幫扶,不論採取何種方式,日後的還款都是需要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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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借錢與還錢之間是有一段時長的。在此期間也許會產生物價上漲、貨幣貶值的情況,而出借人有時也並不是無償將自己的資金借給他人使用,同樣要求借款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衆所周知,不同的機構、個人對於利息的要求並不相同,但過高的利息極有可能變成我們口中所說的高利貸。那麼,在我國明確禁止高額利息的情況下,被認定是高利貸的借款,還需要償還嗎?
案例一
張先生與黃先生是同事關係,平時相處也不錯。因張先生家境貧困,父母供其唸書便已經耗盡家中的全部積蓄。在畢業後,張先生成功被某知名企業錄用,然而,就在他還在暢想積攢工資贍養父母,並實現自己的夢想時,他的父親老張便因身體疾病住進了醫院。
因工作時間不長,張先生手上的存款並不多。而父親每日救治的費用都是一筆極大的開銷。爲了籌集治療費用,張先生開口向黃先生借了10萬元,並同意了其提出的2萬元利息,約定還款時間爲6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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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黃先生在規定期限後仍然沒有收到應得的錢款,就在他去找張先生索要時,卻被告知,因當時約定的利息太高,張先生不願意償還這筆利息,並向黃先生表示自己可以銀行利息將錢還給他。
二人對此沒有達成統一意見,黃先生遂將張先生告至法院。
案例二
湖南省一老闆陳先生藉着商機開辦了一家公司,原先生意紅紅火火,但後續因公司資金運轉出現問題,陳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將原先賺來的錢賠空之後,還倒欠了他人不少錢。
走投無路的陳先生將全部的希望都放在轉賣存放的一批貨物身上,因當時手上資金不足,他只能求助於自己開貨車的好友趙先生。經計算,運送該批貨物一共需要3500元,在當時1999年,這筆錢足夠趙先生3個月的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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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自己不僅要加快速度將貨物運出去,還要先行墊付運費,趙先生明顯不願意幫陳先生這個忙。但因自己與對方是多年好友,此時說出拒絕的話也不太合適,正當趙先生猶豫不決時,陳先生當場立下了欠條。他自己拿出筆在紙條上寫好今日所借的錢款,還款人以及還款期限,同時約定給予趙先生極高的利息。
見好友一臉急切,又信誓旦旦的樣子,趙先生也不好意思開口拒絕了。二人一拍即合,趙先生在欠條上籤好自己的名字,小心翼翼地保存起來,便偷偷從家裡拿出錢來幫助陳先生將貨物轉運出去了。
然而,天不遂人願,希望憑此東山再起的陳先生並沒有等到柳暗花明又一村。而此時他也早已沒有償還趙先生錢財的能力。之後趙先生之後多次前來索要錢款,甚至表示自己只想拿回本金,利息可以不要,但陳先生也只能一次次逃避,閉門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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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躲避趙先生的索款,陳先生甚至帶着自己的妻兒遠走高飛,離開了自己的家鄉。直到數十年後,秉持着落葉歸根的想法,陳先生在此踏上當初的土地。想到自己還欠趙先生的錢款未償還,他主動找到趙先生並交予他3500元,同時對自己曾經的所作所爲道了抱歉。
不料,趙先生此時對陳先生當年背信棄義的行爲厭惡至極,他拿出當初二人約定的欠條,表示按照利息,如今陳先生應該償還自己40萬元纔對。
聽到趙先生所言,陳先生自然不願,二人隨即鬧上法庭。
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680條規定:禁止放高利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何爲高利率,它是指在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其期貸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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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兩個案例中,不管是約定6個月償還2萬利息的黃先生,還是表示因利息將欠款由3500元漲至40萬元的趙先生,其所持的借款利率都高於法律規定的上限。
雖然在黃先生的案子中,是其提出利息後由張先生主動確認並簽字的,而在趙先生的案子中,利息與還款金額都是陳先生主動約定訂立的,但因本身約定內容屬於法律上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其超出上限的利息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於黃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判決張先生償還欠款本金以及沒有超過當年期貸市場報價的4倍以上的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同時,在對趙先生適用本條規定時,還應當考慮這數十年間物價上漲、貨幣的升值與貶值情況,做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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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俗話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並非所有債務都需要償還,法律規定中因高利息帶來滋生的錢款、因虛假欺騙而產生債務關係的套路貸、借錢所支付的“砍頭息”等都屬於不應償還的範圍。
因出現困難借錢時,應當熟知相應的法律條文,維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時,對於應當償還的合理債務,要承擔起責任,誠實守信,建立良好的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