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 具體事證不可少
民衆消費購物如遇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未主動給予統一發票,或於索取統一發票時被要求額外支付5%金額等情形時,不少人會向國稅局檢舉營業人逃漏稅,但部分民衆不清楚檢舉時應提供那些資料,以致於國稅局因缺乏可供偵辦的資料及線索,不得不再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而造成檢舉人的誤解,以爲國稅局推託,怠忽職守。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對於檢舉案件,須先確認檢舉人是否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若有缺漏將會通知檢舉人補證,逾期不提供將予免議結案。
該局說,民衆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具備以下3點要素:一被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若是公司行號,必須載明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二檢舉人的姓名及住址;三、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舉例來說,民衆檢舉不開立統一發票的店家時,其內容必須包括店家店名或市招、地址、消費時間及品項、金額等,其提供的事證愈詳細愈好,如能拿到店家開的收據或結帳單或付款證明(如存摺帳戶、支票、匯款、現金簽收紀錄、信用卡簽單等),更是最好佐證。
國稅局強調,民衆檢舉逃漏稅案件,除可就近至各地國稅局現場檢舉外,該局也提供檢舉專用電話(06-2225542)及網站檢舉逃漏稅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