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無期徒刑假釋酒駕被逮 照顧妻女「融入社會」獲判免刑
臺南一名52歲的黃姓男子,因案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5月裁定假釋並保護管束,但他去年5月卻酒駕被逮,遭判刑2月,他不服上訴後,臺南地院、臺南高分考量,他假釋後認真工作,爲妻女的經濟支柱,不定期公益捐款,沒有其他案件,顯然已經迴歸融入社會,因此判決免刑確定。
黃姓男子1997年8月因懲治盜匪案件被判無期,入監服刑後2011年5月裁定假釋,並付保護管束,不過他去年5月20日下午,卻在華六街某工地喝完酒後騎車回家,又沒戴安全帽被警員攔下,酒測值0.71毫克,被依照公共危險罪嫌送辦,遭判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不過根據刑法規定,如果假釋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在判決確定後,要在6個月內撤銷假釋,服完剩下的刑期,黃姓男子如果被判刑,得再服完10年殘刑,因此提出上訴,除了指判刑太重外,如果再入監10年,前妻和女兒會失去經濟支柱,希望法官開恩。
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爲,黃姓男子酒駕不應該,但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屬輕微, 加上他假釋5年期間,除了這起案件外,沒有其他犯罪,假釋隔月就受僱在油漆行工作,是前妻和5歲女兒的經濟來源,又有不定期的公益捐款給家扶等單位,認定他顯然已經迴歸社會,因此判決免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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