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持刀鬧事,拘留!

2月16日深夜,趙某與好友在路邊的燒烤攤上談笑風生。酒過三巡,趙某在酒精作用下變得比往常更加興奮、衝動,旁人與他稍有不同意見便拍案而起、立馬翻臉,衝回家抄起私藏的刀具,準備嚇唬對方。

接到羣衆報警後,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海口派出所指令巡邏民警趕往現場,將趙某控制並帶回派出所。最終,趙某因涉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什麼是管制刀具?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刮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這些刀具由於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因此被列入管制範圍。

管制刀具的具體認定標準

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三棱刮刀:具有3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釐米或者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釐米的各類刀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管出於何種目的,都不可違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更不可隨意持刀,威脅他人人身安全。這些都是違法犯罪行爲,一旦查實,西山警方將嚴厲打擊。

本報記者 姜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