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三寶「鬼切」煞停…害後車追撞!法官「認證」技術:非惡意
▲阿俊開車變換車道時,因忽左忽右又急煞釀追撞事故,挨告公共危險罪,但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判他無罪。(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記者陳羿妏/臺北報導
自小客車男駕駛阿俊(化名)去年8月19日上午行經內湖三軍總醫院一帶、變換車道時,原想自內側切至中間車道,因車流過大受阻而煞停,卻遭後方公車司機阿宏(化名)按鳴喇叭,嚇得他忽左忽右行駛,還立即煞車,害阿宏當場撞上。對此,一審阿俊獲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爲,他車仍能行駛其他車道,阿宏未能保持安全距離,因此維持原判,可上訴。
阿俊否認妨害公衆往來安全,回顧當時開車狀況表示,他原本開在內側車道,準備變換至中間車道,惟中間車流量大而無法變換,遂將車停於內側車道,結果後方的阿宏一直按鳴喇叭,讓他相當緊張,隨後想到內側車道可以直走及左轉時,便把車頭往左切回繼續前行,過程中也不斷找機會想進到右側,直到他發現後方一輛計程車打算超車,避免撞到纔會選擇「輕踩煞車」,導致後方公車撞上,他強調,是公車在後方逼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纔會釀禍。
對此,一審士林地院根據行車紀錄器畫面,確認阿俊說詞無誤,惟阿俊駕駛行爲難認有何強暴、脅迫之舉,更未見他造成公衆往來危險之狀況,其他車輛未受影響,因此判阿俊無罪。
檢方不服結果,上訴二審稱,案發當時一旁的計程車並非打算超車,而是準備直行,可見與阿俊「煞車」無關,且阿俊忽左忽右過程,均未打方向燈,而阿宏於案發前200公尺就已鳴按喇叭示警,足見是阿俊「惡意擋車」。
高院審理時,再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認爲檢方上訴部分證據不足,因此以難認阿俊具有強制、妨害公衆往來安全之犯意「惡意擋車」、他車仍能行駛,且阿宏當時未能保持距離,駁回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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