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籲 罷團尚不能收政治獻金

內政部24日表示,根據《政治獻金法》現行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要透過政黨才能進行。圖爲由公民自主發起的「護民主反威權」掃除綠衛兵誓師大會。(本報資料照片)

各地「大罷免」進行中,公民團體能否募資引發質疑。內政部24日表示,根據《政治獻金法》現行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要透過政黨才能進行。內政部日前已提報行政院修法,將增列罷免案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呼籲各界在完成修法前,切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免觸法受罰。

目前各地罷免案,無論罷免對象是藍營還是綠營民代,大多由公民團體發起,網路上也發起多項募資行動。

內政部昨表示,政治獻金是指對於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而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以及擬參選人爲限,亦即只有政黨能夠爲罷免活動發起經費募集。

內政部日前已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機制,至於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限,明定爲「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

內政部表示,簡言之,修正草案規定,罷免案須在第二階段連署方得收受政治獻金,不過該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未來也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施行。

雖然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內政部強調,2017年《政黨法》立法後,明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爲政黨,所以目前已無政治團體;內政部呼籲,社會各界進行的罷免活動應遵守現行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

根據《政治獻金法》,違反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之罰鍰;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也將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