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洗澡被偷窺 每次只罰1000元?臺南警這麼說

臺南市1名20多歲女子在家洗澡被陌生男子偷窺,市警六分局依社維法裁罰涉案的陳姓男子3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1名20多歲女子在家洗澡被陌生男子偷窺,經報警調查後,發現涉案的陳姓男子曾偷窺3次,事後警方依社維法3次合計裁罰3000元。不過,女子質疑偷窺洗澡只罰1000元,女性安全沒有保障?警方迴應指出,陳男並未透過工具窺視,並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法界人士則建議,可依《民法》提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之訴求償及嚇阻。

這名女子16日在threads發文指出,本月3日晚上11點50分左右,她在金華路二段的住家洗澡,浴室窗戶後方是空地停車場;洗澡時聽到後方有聲響,一開始並未放在心上,直到後來出現更大的聲音,回頭發現窗戶竟被完全打開,接着下一秒就看到半張陌生男性的臉出現在窗外,她嚇得大叫,馬上關起窗戶,當下非常惶恐與害怕,整個人都在發抖。經與家人討論後,認爲對方可能不是第一次犯案,隔天凌晨即報警。

女子說,事後她沒有一天睡得好,每天睡不超過4小時;現在只要聽到一點聲響,就會害怕地跑去檢查門窗是否鎖好,每次洗澡都會神經兮兮地盯着窗戶,每次出門也都很緊張是否會因報警遭報復;本月6日前往看身心科,醫生說是很典型的創傷後應激反應。

前天她接到警察的電話,指經調閱監視器後,查出偷窺者是30歲陳姓男子,還發現陳男共有3次偷窺行爲,但陳聲稱是喝醉酒纔會亂看,很不好意思,他也不記得是看到男生還是女生;事後,警方依社維法對陳男裁罰3000元。

女子質疑,警察告知因爲對方沒有使用工具,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項「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裁罰,無法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臺灣法律就是這樣,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偷窺只罰1000元,女性的安全有什麼保障?她請警察能否調查陳男手機是否有偷拍,但警察回覆沒有證據能證明有偷拍,監視器也沒有拍到,只有調到陳男爬窗偷窺的畫面。

警六分局金華派出所所長賴傑賢表示,被害人3月10日至該所報案,經調閱監視器迅速查到嫌犯的身分,並於隔天通知到案說明,嫌犯也坦承犯行不諱,但因此案未透過工具窺視,並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已於3月14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另外,針對被害人住處,警方也已於周邊設置巡邏點加強巡邏,以防再有不法情事發生。

法界人士認爲,偷窺已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雖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建議可以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雖然要繳裁判費,一旦勝訴裁判費也是對方繳納,還可提告嚇阻對方繼續偷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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