孃家有事無法來臺 分居斷聯16年!傻等男覺悟了

聲稱孃家有事無法來臺,自此分居斷聯16年!傻等男覺悟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越南籍女子歡歡(均化名)在2007年底在越南辦裡結婚後,在臺灣登記結婚,婚後歡歡短暫來臺,離境返回越南後,剛開始歡歡推說孃家有事無法回臺,之後就找不到人,打電話也聯絡不到。阿國不滿多年來分居且無從聯繫,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的女朋友到庭證稱,他與阿國認識近一年,她知道阿國有配偶,但與阿國認識的這段期間,並沒有看過阿國的太太,阿國的家中只有父母與他同住,就沒有看過其他人了。

阿國有跟她說過,歡歡來臺灣不到1年就說要回越南,後來就沒有要回來,再後來就聯絡不上,他們的婚姻應該沒有辦法維持下去,因爲雙方已經分居太久了,而且沒有感情,加上也都沒有聯繫。

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歡歡婚後雖於2009年1月入境來臺短暫居住,但隨即在5天后離臺,迄今未再來臺。而歡歡經合法通知,對於阿國主張之情事,並未到庭答辯,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足見阿國的主張堪信爲真實。

法官考量,歡歡未顧及阿國的感受,來臺未久就離家回越南,之後便不再返回與阿國同住,雙方多年來沒有聯繫,導致分居至今已經16年,彼此未有互動、聯繫,顯見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已蕩然無存。

法官審酌,雙方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已無回覆夫妻感情之可能,因此,阿國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