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男網友摩鐵內性侵 四次有求救機會沒動作遭法官打臉

女控男網友摩鐵內性侵,四次有求救機會動作法官打臉。(達志影像)

一名家住臺南許姓男子,與住在北部的女子A女在網路認識一年多後,2人約在臺南見面,當晚女方要求男方載她去找旅館投宿,但兩人進入旅館後便發生關係,A女事後前往警局報案遭到許男性侵及財物遭竊,經臺南高分院法官則調查,女方至少有四次機會可求救卻沒反應,而且第一時間報案事沒說明遭性侵,僅表示錢被偷走,種種跡象只能證明兩人有發生性關係,因此判許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許姓男子與A女前透過臉書互相認識,雙方相約於108年3月4日在臺南見面,A女因翌日另有事情要處理,就由許男載她前往宿旅館,但許男卻藉口聊天而拒不離去,事後雙方發生關係,但許男卻遭到女方提告。

根據法院調查,許男坦承與女ㄈ有發生關係,但雙方是你情我願,辯稱:當天房間是離櫃檯最近的房間,如果性侵,A女何以不向櫃檯求救?A女說能以line與友人聯絡,何以不直接報警?他們兩人不諳A片頻道操作,2次打電話通知服務人員進入房間幫忙調整接收頻道,爲何服務人員2次進房,女方都未求救?

法院也查出,而且她與A女發生性行爲後自己單獨去洗澡,A女何以不趁機求救或逃離?而A女在他離去時,第一時間系向櫃檯反應遭竊,何以完全未提到性侵?在她報警之後也未在第一時間向警察陳述遭到強暴,只說錢被偷,完全不合常情

法官審理後認爲,A女指證遭到性侵,有諸多不合理瑕疵,且又無其他證據佐證,難認定與事實相符。至於A女提出與友人之對話都是A女的留言,另診斷證明書也表示下體陳舊性裂傷,僅能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爲;其餘之旅客付款明細單、現場照片汽車旅館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等證據,也只能證明被告案發時,曾駕車投宿該旅館,均無法證明許男有施加不法手段或違反意願,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