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與愛犬「謀爲同死」 法官判定期接受治療

臺北1名罹患精神疾病女子愛犬「謀爲同死」,但被救活,臺北地院動物保護法「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判女子拘役10日,併科罰金20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定期接受治療。(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1名罹患精神疾病的女子,因擔心被男網友追殺,竟與愛犬「謀爲同死」,親手勒斃愛犬後輕生。女子被救活後遭檢方起訴,臺北地院審理認爲,案發時女子辨識行爲能力顯著減低,且犯後態度良好,依動物保護法「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判拘役10日,併科罰金20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定期接受治療,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子明知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竟爲謀與她飼養的貴賓狗同死,於2018年9月24日中午,在住處以狗繩勒斃愛犬後輕生,女子母親及時發現,送醫救回女子。

法院審理時,女子承認犯行,表示她罹患憂鬱症及躁鬱症,有被害妄想症,案發那一段時間,因與網友有感情糾紛,遭網友跟蹤、恐嚇,她心理極爲恐慌、焦慮;案發當天她病況嚴重,一直感覺有人會破門而入縱火,纔會輕生,因她與小狗很親密,所以帶小狗一起走。

法官根據醫院鑑定報告,認爲女子罹患雙重精神疾病,案發時雖能認識到殺害小狗是違法行爲,但因情緒病情驅使,辨識行爲能力已顯著降低,符合減刑要件

法官指出,女子是爲免愛犬同遭殺害或獨活,才謀爲同死,動機情有可原,但就算小狗法律上屬於財產,終究是一條生命,飼主仍不能任意處置牠的生命,女子忽視愛犬生命價值,確有不該。

法官考量女子無前科,迄今仍自陳捨不得愛犬,每天自責、心痛,希望小狗再回到身邊,且現持續就醫控制病情,已有悔悟,故依動保法「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判拘役10日,併科罰金20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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