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不準臺犯引渡大陸
《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未來可能無法將臺籍嫌疑犯引渡到中國。圖爲94名臺籍詐騙嫌犯3年前被大陸公安機關從西班牙押解回大陸。這是大陸首次從歐洲大規模押回電信網絡詐騙犯嫌。(新華社)
歐洲人權法院(ECtHR)首例否決引渡臺灣詐騙嫌疑犯到中國案件,引起歐洲司法界的關注。波蘭原先準備引渡臺灣詐騙嫌犯劉宏濤到中國,但在劉的律師以此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提出上訴後,歐洲人權法院參與此案的法官於10月6日一致認定裁決,當事人若被引渡到中國可能會陷入遭受虐待和酷刑的重大風險,不準波蘭引渡。除非波蘭當局繼續上訴,否則劉宏濤將在此裁決生效3個月後被釋放。
非政府組織「保護衛士」4日披露了這項裁決,並指出這是歐洲人權法院首次審查引渡嫌疑犯到中國的案件。歐洲人權法院此一決定很可能意味《歐洲人權公約》的46個締約國,未來幾乎不可能將嫌疑犯引渡到中國。這其中除了臺灣詐騙嫌犯,也包含登上中國海外「紅色通緝令」的政治犯、經濟犯。
劉宏濤(Hung Tao Liu,音譯)生於1980年,涉嫌參與在西班牙境外運作、組織成員近260人,且多數是臺灣人的大型網路詐騙集團。西班牙與中國警方在2016、2017年聯合破獲該組織。201 7至2018年,西班牙法院批准將約208名臺灣人分批引渡到中國。當時代表這些臺灣人的律師試圖將案件提交給歐洲人權法院,但遭到拒絕。
國際刑警組織2016年對劉發出通緝令,劉隔年在波蘭被拘留,中國隨即要求引渡。期間在向中國要求更多資訊後,波蘭法院2018年認爲可以繼續引渡。但歐洲人權法院而後發出一項臨時措施,要求波蘭停止引渡等待進一步審查。劉的律師高斯基(Marcin Gorski)隨即向歐洲人權法院提上訴,主張波蘭的決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免於酷刑與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及第6條「公平審判之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後,10月6日除裁決波蘭不準引渡,和準備釋放劉之外,鑑於劉宏濤現在已被波蘭拘留5年多,法院認定波蘭當局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下「任意拘留」的條款,還要求波蘭須支付劉宏濤賠償金。波蘭也幾乎不會對意見如此一致的裁決提出上訴,否則不但可能被駁回還會被加重懲罰。
正在葡萄牙、義大利和賽普勒斯處理其他因各種罪名、中國要求引渡案件的被告律師們,已在利用此次裁定,致力確保歐洲各國法院能駁回中國的引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