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民警跨省“遠洋捕撈”被判刑,依法遏制“趨利執法”黑手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今年以來“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開展工作情況,併發布一批典型案例。有媒體記者在會上注意到一起趨利性執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楊某某、佔某某濫用職權案。
2023年6月11日,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爲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爲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後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並報警。最終,楊某某、佔某某被判犯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公安機關違規異地執法在法律界有個形象的說法:遠洋捕撈。所謂“遠洋捕撈”,是指出於利益驅動,有些公安機關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民營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做法。
法律並不禁止異地執法,但需要當地公安機關配合,這實際也是一種內部監督的方式。一些公安機關違規異地趨利執法現象近年來並不鮮見。趨利性執法帶來的後果不僅僅是司法公信力的損傷,還有地方營商環境的破壞。各地都在努力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然而異地公安機關一次違規辦案就可能讓一家企業一蹶不振,本地“養魚”,異地“捕魚”,如此遠洋捕撈式執法最終只會帶來“無魚”的後果。
針對這種現象,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執行層面都有明確要求。如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指出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爲。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鄭柵潔表示,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爲,更多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方式,不能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執法,不能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及時對罰沒收入增長異常的地方進行提醒,必要時進行督查。
而在公安機關內部其實也早有明確要求。2020年《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346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並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託當地公安機關代爲執行。同年印發的《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進一步規範異地辦案協作。2021年《公安機關禁止逐利性執法“七項規定”》要求嚴格履行異地辦案協作手續,禁止違規違法爭搶有罰沒收益的案件管轄權。
爲什麼三令五申之後,“遠洋捕撈”依舊屢禁不絕呢?根源或許在於違規的收益很大,但風險很小。所以解決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入手:收益及風險。今年10月,公安部對外公佈印發《關於規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資金凍結措施的若干規定》,嚴禁立案前凍結資金,嚴禁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凍結資金。抓住資金凍結這一關鍵,有助於遏制部分公安機關的逐利性衝動。
從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該案的通報當中可以看出,以往這類行爲的風險其實很小。一開始,以涉嫌招搖撞騙罪對楊某某、佔某某立案偵查,調查發現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無法以上述罪名繼續偵辦,案件陷入僵局。這說明公安機關對於這類行爲該如何處理,是內部處理還是立案查處,其實並沒有明確的說法。
浙江省的處理開了一個好頭,也作出了宣示,執法者如果還打算搞“遠洋捕撈”,很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是不是輕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違規異地辦案行爲從內部違規演變爲違法犯罪了,相信這一改變足以震懾一些想趁機大搞“遠洋捕撈”的執法人員。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柯錦雄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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