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唐山啓新立交橋下真實一幕!

佔道經營是城市管理頑疾之一

不僅影響市容市貌

給大家的出行造成很大的不便

還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近日,唐山一市民求助

啓新立交橋下商販佔道經營嚴重

導致長期堵車

網友求助:啓新立交橋,橋下因爲商販佔道經營,每天的晚高峰長期堵車,希望管理部門能幫老百姓解決問題。

商販橫行霸“道”現象屢見不鮮

佔道者很多時候覺得無所謂

有的甚至理所當然

那麼佔道經營行爲

究竟違反了哪條哪款法律法規?

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01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爲。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02

唐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爲: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紙屑、菸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佔道加工、製作、修理、露天燒烤等經營行爲;

(六)沿街散發商品廣告;

(七)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爲。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沿街散發商品廣告的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爲什麼要對“佔道經營”行爲

如此嚴加治理?

阻礙行人車輛通行

01

在城市道路中,尤其是在早晚高峰時期,這種佔用會使原本就有限的機動車道、人行道通行空間變得更加狹窄,導致交通擁堵。

增加事故風險

02

行人被迫走到機動車道或者在擺滿攤位的狹窄通道中穿行,增加了行人與車輛碰撞的機率。

消防和急救通道受阻

03

在緊急情況下,如火災或者需要救護車、消防車快速通過時,佔道經營的攤位可能會堵塞消防通道和急救通道,延誤救援時間,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環境衛生差

04

佔道經營過程中往往會產生大量的垃圾,如食品包裝、果皮、一次性餐具等。

希望商戶們能夠規範經營

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減少和杜絕佔道經營行爲

來源:問政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