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者解讀廣州電動車新規:限速影響騎手送餐,平臺或放寬要求

12月6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發佈《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下稱“新規”),其中“限速每小時15公里”“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等內容引發熱議。有網友表示,新規對外賣騎手等依靠電動自行車爲生的人員影響較大。

12月8日,參與此次新規起草的廣州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秘書處部長黃世祿告訴新京報記者,一直以來,他受廣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的邀請,協助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從生產、銷售、騎行、交通等方面更好地管理電動車行業。”這次發佈的新規,明確了即時配送企業的責任,細化了對外賣騎手的要求,其目的是保障外賣騎手等從業者的人身安全,提高安全意識。

“限速每小時15公里”非廣州首創

“限速每小時15公里”,是新規最受關注的條款之一。新規第二十六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有網友質疑,此前全國規定的每小時25公里的限速已經過慢、不符合需求,廣州爲何再次降低限速?

今年9月開始徵求意見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下稱“新國標”)規定,使用電驅動功能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

黃世祿解釋,“限速每小時25公里”是指最高設計車速,新規中的“限速每小時15公里”是指最高行駛車速。兩者針對的是電動自行車的不同環節,前者是對電動自行車生產的要求,後者是對電動自行車行駛的要求。“‘限速每小時15公里’並非廣州市首創,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北京、上海、深圳、西安等地均有前述規定。

新規第二十六條還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瀏覽電子設備以及吸菸、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有網友表示,如此細緻的規定會對外賣騎手等從業者產生影響。

黃世祿告訴新京報記者,出臺新規的初衷是保障外賣騎手的安全,“新規剛實施時,多多少少會影響到他們。”後續,即時配送企業會相應作出調整。此外,實施初期,交警執法也會更加人性化,“比如罰款方面,對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超速、改裝等違規行爲,起初可能會按最低金額罰款。”

立法時曾建議即時配送企業放寬配送時長

“15公里的限速對外賣員來說肯定是慢了,送餐主要就是靠快。”黃世祿回憶,起草過程中,廣州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曾提議,讓外賣騎手等從業者駕駛摩托車工作。首先,摩托車的限速更高,速度更快;其次,駕駛摩托車需要考駕照,意味着更系統、正規的安全培訓;最後,摩托車屬於機動車,有更完善的法規可依,違法成本更高。

但現實情況是,學考駕照、上牌、購買摩托車等事宜需要從業者投入更多的時間和金錢,這是推行上述建議必須考慮的因素。

立法過程中,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多次邀請外賣平臺等即時配送企業進行溝通,包括餓了麼、美團等。

“按照平臺(即時配送企業)的現有規定,限速15公里的情況下,派送時間肯定是不夠的。”黃世祿曾向各企業提出放寬配送時長的建議,新規實施後,美團等即時配送企業或根據新規,調整接單時間、配送時長、派單情況等。

記者注意到,新規多項條款提及即時配送企業,並明確了即時配送企業可對違法駕駛人實行派單管控的權利。

新規第四十五條規定,即時配送企業應當按照遵守交通規則、守法行駛可完成配送任務的標準,考慮配送人員步行、等候等因素,合理設定配送時限、路線。即時配送企業應當對一個星期內有三次以上闖紅燈、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的駕駛人實行派單管控。

黃世祿表示,這些條款是爲了明確即時配送企業的責任,“把外賣平臺作爲責任方之一。”

新京報記者 叢之翔

編輯 彭衝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