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動輒負氣離家 這次不回來了!人夫慘遭惡意遺棄斬婚

妻子卻動輒負氣離家,這次竟然不回來了!人夫慘遭惡意遺棄,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印尼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5年結婚,不料,小萱卻動輒負氣離家,最後一次是在2022年,小萱離開後不知去向,直到阿國接獲政府來函通知,才知道小萱早已回去印尼。阿國不滿他已年近80歲,謀生不易且是中低收入戶,生活諸多不便需人照顧,小萱卻對他惡意遺棄,因此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爲相當。

阿國的弟弟到庭證稱,他們婚後曾在北部營生,後來阿國因爲年邁,才與小萱搬回中部居住,雙方因爲阿國未能繼續做生意,經常爲了經濟問題產生衝突,他在2023年過年期間返回老家時,就未再見過小萱。

因爲小萱過去也曾離家數個月,這次他們想說這樣也不是辦法,就前往警局報案,而且哥哥報案時,小萱已經離家至少2個月,並且迄今均未歸返與哥哥同住或聯繫。

法官考量,小萱在2022年離家後自行離境,迄今均未再返家與阿國共同生活,且未將行蹤通知阿國,明顯已無與阿國維持婚姻生活的意願,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也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