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男同事認「喜歡他」 綠帽尪怒離婚求償60萬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同事阿勇(化名)發展不倫戀,兩人不僅多次私下幽會、出遊,更有接吻等親密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同事阿勇(化名)發展不倫戀,兩人不僅多次私下幽會、出遊,更有接吻等親密行爲,阿德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小美與阿勇侵害阿德的配偶權,情節重大,判決兩人應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原爲夫妻關係,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但小美於民國112年間因工作結識阿勇後,兩人竟發展出不倫關係,多次相約在阿勇住處幽會,甚至相伴出遊、接吻,嚴重逾越一般社交分際。阿德發現後多次質問,小美坦承外遇並表示喜歡阿勇,但拒絕斷絕往來,最終導致兩人於113年7月離婚。阿德認爲,小美與阿勇的行爲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向兩人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期間,小美與阿勇均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兩人自認阿德的主張。法院調閱相關證據,包括錄音光碟及譯文,確認小美與阿勇確實有親密交往行爲,且小美曾向阿德坦承外遇,最終導致婚姻破裂。
法院指出,婚姻關係中,配偶應互相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小美與阿勇明知彼此有配偶,卻仍發展親密關係,已嚴重侵害阿德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後,判決小美與阿勇應連帶賠償阿德2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